贵阳市公证处网上咨询

返回本栏目首页

wpe9.gif (1659 bytes)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    民事公证申请表   合同公证申请表

wpeB.gif (1659 bytes)公证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公证?
二、什么是公证书?
三、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四、如何办理委托书公证?
五、如何办理赠与公证?
六、如何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七、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八、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九、如何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十、如何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
十一、如何办理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十二、如何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十三、如何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十四、如何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十五、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十六、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哪些涉外公证事务?
十七、如何办理学历公证?
十八、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十九、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二十、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二十一、如何办理工作经历公证?
二十二、如何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二十三、对有错误或不妥当的公证书应如何处理?

《贵州省公证条例》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1) 它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2) 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没有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作出任何证明,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是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前提。(3) 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及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或文书。(4)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二、什么是公证书?

公证书是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其作用是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有关部门提供可信赖的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书各部分要合订在一起并加盖公证处钢印后。方为有效,才能发出供公民或法人使用。

三、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我国的公证具有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三)法律要件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又称“法律上的效力”。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公证赋予该行为以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之一,因此,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公证手续,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四、如何办理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书公证,应遵循申请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的原则。委托书公证,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3)委托书文本;(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如何办理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受赠书》的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文书。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2) 受赠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4)被赠与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5)赠与物共有人同意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6)赠与物属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7)赠与物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局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赠与文件;(8)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如何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导言。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遣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2) 遗赠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3) 扶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财产所有权证明和遗赠财产清单,(5)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6) 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遗嘱继承应提交: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⑤被继承人的遗嘱;⑥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其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的真实生,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遗嘱公证,应遵循公证人员亲自、直接办证和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则。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或立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3)遗嘱书。

九、如何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下简称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遵循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保障民事流转安全、稳定的原则。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一般由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或委托书;公民个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债权文书和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或抵押文件;(4)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如何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办理保全公证,应遵循全面、客观地提取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使用价值的原则。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其复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3)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4)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5)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如何办理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房产权所有人将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买方并接受买方价款,双方为此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城市私有房屋系指座落在本地区范围市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和工业点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遵循双方协商、按质论价,依法成交的原则。办理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卖方需提交:①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③房屋所有入出卖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④买卖房屋合同文本。(2)买方为公民的需提交:①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②无本地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购买城镇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3)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①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③所购买的房屋座落市内的,需提交购买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所购买的私有房屋座落在郊区、县的、需提交郊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如何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如何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借款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借款方和贷款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双方为借贷一定数额的贷币而签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由借款方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借款合同文本;(4)有担保方的,提交担保文件;(5)抵押贷款后,按合同份数提交抵押物清单、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如何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抵押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签定抵押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3)抵押合同文本及抵押物清单;(4)抵押物产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用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须有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5)抵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3)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4)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六、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哪些涉外公证事务?

我省目前有下列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事务:贵州省公证处、贵阳市公证处、遵义市公证处、铜仁市公证处、黔南州公证处、安顺地区公证处、黔东南州公证处、六盘水市公证处。办理的涉外公证事务包括:

为继承国外或港、澳地区亲属的遗产所办理的继承证明、委托书证明;为出国探亲、定居的公民办理的亲属关系证明;为在域外求学、谋职的当事人所办理的学历、经历证明;为抚养在国内的子女或赡养老人所办理的健康证明生存证明等。还有为公民和在我国的外国人所办理的用于其他方面的证明,包括:出生、死亡、学历、经历、工作、居住、授权、委托、亲属关系、遗嘱、转让、婚姻状况、劳工赔偿、签字属实以及收养关系等多种证明。

此外,随着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法人单位的申请事项也不断增加。已经办理的业务有:证明委托书、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责任;证明商标注册的专利权;证明标的物无债务负累及对投标、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开展国外业务、推销产品、提供劳务、货款、商标注册、引进技术设备和为诉讼方面出具的授权书、委托书、协议书、声明书、函保、劳动保险、互惠证明、营业证明、工程资历等公证书。

十七、如何办理学历公证?

学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学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其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6)公证人员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以上证明、材料齐备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当事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公证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八、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理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其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

亲属关系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由公证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力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人;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区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登记结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需的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4)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照片。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4)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自2003年10月1日起,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核实的,可办理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以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二十一、如何办理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对其在某阶段工作履历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工作经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证明信中涉及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时间应截止到月。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二、如何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是否受过中国审判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刑事处罚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是不受过刑事处分公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信;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保卫部门的,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信;(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及复印件;(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三、对有错误或不妥当的公证书应如何处理?

《贵州省公证条例》第28条、29条规定,公证处或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不论是司法机关指令所属公证处撤销,还是公证处自行撤销,都应当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当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诉;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公证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已经发出的公证书确有错误或不妥当的,《条例》第42条、第4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发现公证员有不按公证程序办证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向主管该公证处的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全省各地、州,市司法局均设有举报电话。省司法厅举报电话是:6831874